娛樂稅法

  1. 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要課徵娛樂稅。
  2. 娛樂稅是由出價娛樂之人繳納;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辦理娛樂活動的人為娛樂稅的代徵人。

課徵對象

  • 電影
  • 舞廳或舞場
  • 娛樂性表演
    職業性歌唱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 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以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戲劇、音樂演奏
    包含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各種競技比賽
    包括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技擊、賽車、 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
  •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包括高爾夫球場、機動遊藝、機 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拉 OK、KTV、 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漂漂 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 搖車等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減免娛樂稅

如果您辦的活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記得要在活動前向稅捐機關申請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的組織,如果所舉辦的娛樂收入,全部作為本身事業使用。
  • 舉辦娛樂活動的全部收入,扣除不超過全部收入20%的必要費用後,餘款全部作為救災或勞軍使用。
  •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的臨時性文康活動,沒有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
  • 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的文化藝術活動,經向文化部申請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規定者,可以檢附核准認可文件申請減半課徵娛樂稅及免徵營業稅。
常見問答
Q 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以何種方式課稅?
A 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的網路遊戲,應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Q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A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繳納娛樂稅。 但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 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Q 經營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如何課徵娛樂稅?
A 設置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稅務局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填發繳款書課徵娛樂稅。
Q 經營釣魚、釣蝦場,應否課徵娛樂稅?
A 釣魚、釣蝦場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Q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
A 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 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Q 自動照相貼紙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A 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免徵娛樂稅。
Q 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A 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應課徵 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免徵 娛樂稅。
課稅方式

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各直轄市或縣(市)規定之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於網路申報完成自動列印繳款書,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二、查定課徵

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1.有價臨時公演
  • 凡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舉辦場所,其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 如連續演出若干日,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以每演出 5 日為一期,按期核算代徵稅款填發繳款書(或納稅保證金)送達代徵人繳納,演出結束後 5 日內代徵人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案手續。新北市、基隆市、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臺東縣、嘉義市、澎湖縣及高雄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臺北市得於演出結束20日內辦理。
2.無價臨時公演
  • 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公演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