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2.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3.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營利事業單位課徵營業稅主要分兩類:

一般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
定義:
  • 非屬小規模營業人皆屬一般營業人
  • 需開立統一發票
定義:
  • 每月營業額未達新台幣200,000元整
  • 特定事業未達新台幣80,000元整
  • 免用統一發票,開立收據
申報及稅率:
  • 按期申報(一期兩個月)於單月15日前依法申報繳納
  • 適用稅率5%
申報及稅率:
  • 查定課稅(一期三個月)於稅捐稽徵單位核定寄發繳費單繳納
  • 適用稅率1%
計算方式 計算方式
  銷項稅額(銷售金額*稅率) 稅捐稽徵單位核算寄發繳納
- 進項稅額(進貨金額*稅率)
- 上期留底稅額    
= 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留底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留底稅額皆可延續下期扣抵銷項稅額至公司解散清算或抵消完為止。
營利事業單位皆需確實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已確保租稅之權益,以免受罰。

舉例說明

說明一
  1. 銷項稅額:100,000*5% =5,000元
  2. 進項稅額:50,000*5% =2,500元
  3. 應納稅額:5,000-2,500=2,500元
說明二
  1. 銷項稅額:50,000*5% =2,500元
  2. 進項稅額:100,000*5% =5,000元
  3. 留底稅額:2,500-5,000=2,500元
    →次期可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