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1項所定「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之初次入境日起算1年;1年期間屆滿後,自屆滿日之翌日或再次入境日重新起算。
二、申請退稅期限:自外商在我國境內參展之初次入境日或1年期間屆滿後之重新起算日起18個月內。
三、營業稅法第7條之1第3項所定「一定金額」:於一定期間取得應稅憑證之營業稅合計達新臺幣5,000元;同一期間內多次申請退稅者,第二次以後申請退稅金額,不受前述金額門檻限制。
四、增列應檢附參展時首批人員之入境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前開實施辦法係基於各國(地區)對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給予相等互惠或免徵類似稅捐待遇原則,目前適用於來自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芬蘭、奧地利、荷蘭、比利時、愛爾蘭、澳大利亞、香港、澳門、以色列、科威特、斯洛維尼亞、列支效斯、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等19個國家(地區)之外商。